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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动态

01 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公司法(修订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

12月24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2年1月22日。 修订草案共15章260条,在现行公司法13章218条的基础上,实质新增和修改70条左右。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一、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

二、完善国家出资公司特别规定。设“国家出资公司的特别规定”专章:其适用范围由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扩大到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出资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等。

三、完善公司设立、退出制度。新设公司登记一章;明确电子营业执照、通过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公告、采用电子通讯方式作出决议的法律效力;扩大可用作出资的财产范围,明确股权、债权可以作价出资;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完善公司清算制度等。

四、优化公司组织机构设置突出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允许公司选择单层制治理模式;简化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对于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

五、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引入授权资本制;适应不同投资者的投资需求,设置不同类别股,包括优先股和劣后股、特殊表决权股、转让受限股等;取消无记名股;增加简易减资制度等。

六、强化控股股东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完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加强对关联交易的规范,扩大关联人的范围,增加关联交易报告义务和回避表决规则等。

七、加强公司社会责任。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在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

来源:

网络法前哨:《〈公司法(修订草案)〉全文、说明及修改对照》,载“网络法前哨”微信公众号,2021年12月24日,https://mp.weixin.qq.com/s/Jl6kJkvNOrSGP6b8yqEaDw。

02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

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简称“科技进步法”),该法律于2022年1月1日生效,通过健全科技创新保障措施,完善国家创新体系,破除自主创新障碍因素,为促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法治保障。

为深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规定,国家支持发展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等新型创新主体,完善投入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发展模式。

另外,该法还提出,为加大科研投入力度,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合理确定基础研究财政投入,加强对基础研究的支持;国家引导企业加大基础研究投入,鼓励社会力量多渠道投入基础研究;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自然科学基金,支持基础研究。

针对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较重问题,提出完善科学技术人员管理制度,增强服务意识和保障能力,简化管理流程,避免重复性检查和评估,减轻科学技术人员项目申报等方面的负担,保障科学技术人员科研时间。

此外,该法还在提升对科技人员激励水平,解决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题,强化区域科技创新,完善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来源:

1. CIPMAGAZINE:《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将于2022.1.1日施行!》,载“中国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2021年12月27日,https://mp.weixin.qq.com/s/c0fdWl8cyy_QqAjgOgJhzw。

2. 《科学技术进步法》全文: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112/1f4abe22e8ba49198acdf239889f822c.shtml。

03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

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民诉法的修改主要涉及司法确认程序、小额诉讼的程序、简易程序、独任制、在线诉讼等方面。其中,修改后的民诉法着眼于民事诉讼制度的长远发展,明确了在线诉讼的法律效力、完善了电子送达等在线诉讼规则,使民事诉讼规则更好地适应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

本次修法将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扩展至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同时,通过优化审理流程,完善程序衔接机制,强化信息技术支撑,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程序选择和司法增量服务。

本次修法高度重视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问题,在相关程序创新中均明确了权利保障条款。例如,在在线诉讼适用中,明确应当以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充分尊重当事人对诉讼模式的选择权;在审判组织的适用上,首次明确了当事人的选择权和异议权。

本次修法后,司法资源将得到优化配置,审判的质量、效率和效果将得到全方位提升,例如严格划定小额诉讼的程序、普通程序独任制、二审独任制的适用范围和负面清单等,实现司法公正与高效的有机统一。

来源:

1. 最高人民法院:《满足人民群众新时代多元司法需求——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2021年12月25日,https://mp.weixin.qq.com/s/_fyj02EABgUGQFLtqgsR-w。

2. 全国人大常委会:《〈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及新旧对比版(2021)》,载“法翼”微信公众号,2021年12月25日,https://mp.weixin.qq.com/s/PB0be7MEwvwRrW4ghp3V9w。

04 证监会境外上市新规公开征求意见

为促进企业利用境外资本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支持企业依法合规赴境外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监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160号)提出了修订建议,研究起草了《国务院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并同步起草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备案办法》),作为《管理规定》的配套规则,现一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1月23日。

《管理规定》共五章二十八条,主要内容:一是完善监管制度;对境内企业直接和间接境外上市活动统一实施备案管理。二是加强监管协同;建立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监管协调机制,强化监管协同;境外上市备案管理与安全审查等机制做好衔接;完善跨境证券监管合作安排,建立备案信息通报等机制。三是明确法律责任;明确未履行备案程序、备案材料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四是增强制度包容性,结合资本市场扩大开放实践和支持企业发展需要,明确在股权激励等情形下,境外直接发行上市可向境内特定主体发行;进一步便利“全流通”;放宽境外募集资金、派发股利的币种限制,满足企业在境外募集人民币的需求。

《备案办法》共二十四条,主要内容:一是明确备案管理适用范围及相关认定标准。二是明确备案主体和备案程序。三是明确重大事项报告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四是明确境外证券公司的备案要求。

来源:

网络法前哨:《证监会境外上市新规征求意见稿》,载“网络法前哨”微信公众号,2021年12月24日,https://mp.weixin.qq.com/s/lr5XeccU52VI5tREn0gLQw。

执法动态

05 工信部暂停阿里云合作单位资格6个月

近期,工信部网络安全管理局通报称,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下称:阿里云)发现阿帕奇(Apache)Log4j2组件严重安全漏洞隐患后,未及时向电信主管部门报告,未有效支撑工信部开展网络安全威胁和漏洞管理。工信部网络安全管理局指出,该漏洞可能导致设备远程受控,进而引发敏感信息窃取、设备服务中断等严重危害,属于高危漏洞。

通报指出,阿里云是工信部网络安全威胁信息共享平台合作单位。经研究,工信部网络安全管理局决定暂停阿里云作为上述合作单位6个月。暂停期满后,根据阿里云整改情况,研究恢复其上述合作单位。

2021年11月24日,阿里云发现这个可能是“计算机历史上最大的漏洞”后,率先向阿帕奇软件基金会披露了该漏洞,但并未及时向中国工信部通报相关信息。随后,奥地利和新西兰官方的计算机应急小组率先对这一漏洞进行预警,而中国工信部在收到网络安全专业机构报告后,才发现阿帕奇Log4j2组件存在严重安全漏洞。

根据工信部、国家网信办、公安部联合印发的《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网络产品提供者应当在2日内向工信部报送相关漏洞信息,而工信部12月9日发现上述漏洞,距阿里云首次发现已经过去15天。随后,工信部立即组织有关网络安全专业机构开展漏洞风险分析,召集阿里云、网络安全企业、网络安全专业机构等开展研判,通报督促阿帕奇软件基金会及时修补该漏洞,向行业单位进行风险预警。

来源:

1. 观察者网:《工信部暂停阿里云合作单位资格6个月 》,载“数据法盟”微信公众号,2021年12月23日,https://mp.weixin.qq.com/s/8K5HK6Qu6sdgT50uJhOrQw。

2. 网络安全管理局:《关于阿帕奇Log4j2组件重大安全漏洞的网络安全风险提示》,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21年12月17日,https://www.miit.gov.cn/xwdt/gxdt/sjdt/art/2021/art_7587d13959e24aeb86887f7ef60d50d3.html。

06 北京市网信办依法约谈处罚知乎网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指导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法约谈知乎网负责人,针对知乎网多次出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等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责令其立即整改,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知乎网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立案。知乎网负责人表示,将深刻吸取教训,严格落实各项整改要求,在整改期间自行暂停相关功能。

北京市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网站平台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为违法违规信息提供传播平台。北京市网信办将进一步督促相关网站平台加强内部管理,依法依规开展服务,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来源:

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北京市网信办依法约谈处罚知乎网》,载“数据法盟”微信公众号,2021年12月21日, https://mp.weixin.qq.com/s/jkuvK0552vZ_UR4lxxeVQQ。

司法动态

07 腾讯诉“5G芝麻”云游戏平台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宣判

腾讯公司经授权取得《英雄联盟》《QQ飞车》《逆战》《地下城与勇士》《穿越火线》(简称“案涉网络游戏”)等知名游戏软件及全部游戏内元素的著作权。

腾讯公司认为被告祺韵公司在其运营的“5G芝麻”云游戏平台未经其授权预装案涉网络游戏,供用户在该平台上操作;利用上述游戏的知名度和吸引力来夺取本应属于腾讯公司的用户和流量、云游戏平台市场份额,分别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同时,优视公司提供“5G芝麻”云游戏平台的下载和分发服务,对祺韵公司的侵权提供帮助,构成共同侵权。故腾讯公司将祺韵公司和优视公司诉至法院。

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祺韵公司侵害腾讯公司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祺韵公司未经腾讯公司许可,在网络上下载案涉五款网络游戏软件并上传到“5G芝麻”云游戏平台,使游戏在云端服务器上运行,并将其通过网络传送给用户,致使社会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上获得并运行案涉五款网络游戏,其行为是为商业目的使用,超出了腾讯公司的授权许可范围,侵犯了腾讯公司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祺韵公司关联腾讯公司游戏用户账号及个人信息并存储游戏数据的行为,不构成对腾讯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腾讯公司的合法权益并未受到实际损害,无论是用户的账号信息还是其游戏过程中所产生的数据,本质上都属于数据。案涉数据是用户使用腾讯公司服务时授权腾讯公司附随而生的,腾讯公司并不享有对游戏用户数据收集的专有权利,且祺韵公司收集游戏用户相关数据的行为,并未妨碍腾讯公司对游戏用户数据的收集和使用,或者影响案涉网络游戏的正常运行。因此,祺韵公司收集腾讯公司游戏用户账号信息并存储游戏数据的行为,不构成对腾讯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综上,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祺韵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腾讯公司的经济损失800000元及维权合理开支80000元,驳回腾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

广州互联网法院:《腾讯诉“5G芝麻”云游戏平台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了!》,载“广州互联网法院”微信公众号,2021年12月21日,https://mp.weixin.qq.com/s/c61UtpDr4X80O1x_VKZ0Kw。

08 法院认定直播平台“刷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原告是腾讯公司,被告为杨双豪、淘宝公司。本案中,“企鹅电竞”是腾讯公司精心运营的直播平台产品,集手游职业竞赛、互动视频直播等功能,汇聚了大量游戏主播。杨双豪在淘宝公司运营的淘宝网开设网店,销售针对企鹅电竞平台的“刷粉”服务,即增加用户观看人气、增加用户虚假粉丝数量的服务。腾讯公司认为,淘宝店主杨双豪利用其店铺推广和销售“企鹅电竞粉丝低价主播定制”、“企鹅电竞一条龙服务”,针对“企鹅电竞”产品增加用户观看人气、增加用户虚假粉丝数量的行为,属于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1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腾讯公司为促进主播之间的良性竞争,通过设置人气值、粉丝数对主播的直播行为进行评价。人气值及粉丝数量的多寡,一定程度上意味着主播的受欢迎程度,也反映了其直播服务的质量,而主播的高热度也会进一步给主播带来更多的关注度和收益。主播通过“刷粉”“刷人气”来虚构其直播服务的关注度,明显会误导消费者,破环了企鹅电竞直播平台的正常信息评价机制,扰乱了主播之间的良性竞争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杨双豪通过技术手段帮助主播“刷粉”“刷人气”的行为,属于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酌定被告杨双豪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杨双豪目前已主动履行判决。

来源:

知识产权家:《涉直播平台“刷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载“知识产权家”微信公众号,2021年12月24日,https://mp.weixin.qq.com/s/TEiha4tsA2otIbXvND_RHw。

学术动态

09 孙磊:《从短视频生态模式谈电影版权分层保护 》

作者主要针对日前各影视传媒发起的保护影视版权联合声明及其引发的长、短视频论战,从短视频生态和平台注意义务两方面,探讨电影版权分层保护的问题。

首先,从短视频生态的角度分析。作者认为,短视频生态可分为“横纵”两个维度。从横向看,UP主与短视频平台的关系较为复杂。UP主(指上传者 )与短视频平台的法律关系,一般视UP主账号的粉丝数量而定。从纵向看,不同的短视频中的影视素材有不同的使用场景,主要可以分为影评、歌评、特效、桥段、梗、短视频解说素材等类别。

其次,关注不同生态下的平台注意义务。其一,关于平台的审核机制,平台目前主要是通过建立“版权敏感词库”来过滤不良内容。而敏感词库的建立需要事先知晓各类敏感词,而版权是难以“事先获知的”,也就意味着难以形成版权敏感词库。除此之外,敏感词库的建立还面临着占用服务器资源庞大、深度学习技术难以突破、“建库”行为侵权等困难。其二,国家版权局发布的针对热门电影的版权预警函,是否可以取代版权人的“通知义务”,短视频平台是否应自动审核?作者认为这种内容审核也无法实现——版权预警函中仅涉及电影名称,但短视频平台无法单纯依据“名称”进行全平台屏蔽,无法根据视频内容的使用形式来判断识别侵权。

最后,作者总结认为,电影版权方与短视频平台之间的利益之争,深层次原因无非是“公众娱乐形式的迭代”,在讨论平台义务时,应先厘清现有平台的技术能力和技术瓶颈,再判断平台的审核义务应该“前置到什么程度”。

来源:

孙磊:《从短视频生态模式谈电影版权分层保护》,载“中国版权杂志”微信公众号,2021年12月15日,https://mp.weixin.qq.com/s/JzoVlHkEnxeY1hgrs9U8KQ。

10 “互联互通,怎么‘畅通’”研讨会召开

近日,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基金联合新京智库举办主题为“互联互通,怎么‘畅通’”的研讨会。来自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等单位的多位专家学者围绕上述问题进行了探讨。

研讨会的第一个主题——互联互通定义和边界需要明确。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范明志认为,讨论互联互通,首要的问题是界定这些平台在数字世界中是怎样的地位,它们和国家、用户之间是怎样的关系,自身的权利边界又在哪里。

研讨会的第二个主题——互联互通不涉及平台经营问题。中国人民大学交叉科学研究院院长杨东认为,不能将互联互通问题泛化,互联互通主要还是解决消费者利益问题、选择性问题、便利性问题,比如对支付平台的选择,这是市场问题,而非互联互通问题。范明志同样强调,互联互通是指消费者对各平台的进入、跨越不应该受到阻碍,而在经营层面上各平台是相互独立的,不应当互联互通的,比如对于支付平台之间肯定是不能要求互联互通,除非企业自愿。

研讨会的第三个主题——互联互通不是流量的争夺。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陈兵认为,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数字平台经济的规制态度不一样。欧盟采取比较严格的“用户主义”,美国强调一种“市场主义”。在不同的制度框架之下定位是不一样的,所以对平台经济领域的数据反垄断,其出发点不一样。数据不是一个简单的流量问题,数据所承载的价值在被挖掘之后,可能产生一种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当然也很有可能产生一种高度创新的效果。所以,不能用传统观点看待数据领域的反垄断,“这也是我们提倡数据互联互通的原因”。

来源:

郑伟斌:《互联互通核心是公平竞争,不能用传统观点看数据反垄断》,载“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知识产权中心”微信公众号,2021年12月22日,https://mp.weixin.qq.com/s/Ihj15CjYuydlikizCxShnQ。

行业资讯

11 “偷拍”北京10万条视频,便利蜂涉嫌违反网络安全规定

日前,据南方周末报道,便利蜂利用大量所谓的“信息采集员”,疯狂“偷拍”要开店城市的数据,仅在北京就采集了超过10万条视频,可能涉嫌侵犯大量个体与机构的隐私,甚至包括商务部、交通部、海关总署等敏感的国家机关。

自2017年起,在长达五年的时间里,便利蜂招募大量信息采集员将摄像头悄悄地放在了多个城市的居民楼、写字楼,甚至国家机关的门口,完整捕捉下当天出入的每一个人。每一个便利蜂的目标店铺附近,都会遭到一轮录像。便利蜂后台至少累积了数十万条拍摄数据。

便利蜂“偷拍”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就明确:不得采集本单位范围以外的公共区域的图像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区域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向本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备案。如若违反,会对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而便利蜂是否涉嫌违反《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目前还不得而知。但是,此前针对部分企业的网络安全审查,便利蜂却成了“漏网之鱼”。从目前便利蜂的行为来看,其不仅大量采集个人信息,也大量采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这种行为的性质似乎更为恶劣。便利蜂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业界都在拭目以待。

来源:

金通社:《“偷拍”北京10万条视频,便利蜂是否漏网网络安全审查?》,载“数据法盟”微信公众号,2021年12月20日,https://mp.weixin.qq.com/s/ttNGOzEYaIXRsYN8MnsXnQ。

12 小米应用商店率先推出“隐私说明清单”展示功能

12月23日消息,小米应用商店宣布率先推出“隐私说明清单”展示功能。

按照工信部“关于开展信息通信服务感知提升行动”通知中五项优化举措中优化隐私政策的展示方式以及“双清单”中的相关要求,小米应用商店将 App 个人隐私信息提炼出“数据收集的详情与目的”“获取权限”“数据共享”“用户权利”“个人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五类重点,在应用详情页进行独立展示。

法律研究资讯(2021.12.20-2021.12.26)

功能上线后,小米率先推动集团旗下应用进行隐私信息公示。截止 2021 年 11 月 26 日,小米旗下 35 款应用均已适配“隐私说明清单展示”功能。目前,用户可在应用商店内便捷浏览和了解应用涉及的个人隐私相关信息。

此外,为促进提高开发者“隐私说明清单”发布效率,2021 年 11 月,小米应用商店在小米开发者站上线“隐私说明清单”的填写入口,建立隐私说明的填写模板指引开发者填写,并在应用发布 / 更新环节,增加填写提示,方便开发者完成“隐私说明清单”公示的要求。

法律研究资讯(2021.12.20-2021.12.26)

来源:

数据法盟:《小米应用商店率先推出“隐私说明清单”展示功能》,载“数据法盟”微信公众号,2021年12月20日,https://mp.weixin.qq.com/s/g7mRiApDyHqvB9Iza9VNB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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