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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市场和“老鼠仓”司法解释来了

资金盘爆雷现象调查 集资诈骗必须严惩

□《法制日报》记者 周芬棉

自7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操纵市场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司法解释》),两部司法解释正式开始施行。

酝酿多年终于出台的两部解释,结束了刑法中这两类犯罪仅有罪状而无司法解释的历史。

细化、明确刑法两罪的构成要件及量罚标准,为人民法院及检察院办理这两类案件提供了最直接的依据,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其发布施行有利于妥善解决好监管执法和刑事司法面临的现实问题,有利于提高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成本,进一步强化对两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两部司法解释发布幕后背景

北京大学法学院王新教授参与了这两部司法解释的专家论证会。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在证券法尚未颁布的背景下超前设立的罪名,后来又经过刑法修正案(一)和刑法修正案(六)的两次修订,至今已经有20多年。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加的罪名,至今也有10年。像其他许多罪名一样,我国制定刑法遵循“宜粗不宜细”原则,比较笼统,对于这两个罪名必须有司法解释加以细化,否则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

王新教授说,“两高”就这两部司法解释酝酿了很长时间。在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突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两高”经过多方调研,证监会、公安部等多方积极参与,结合目前的司法实践,两部司法解释基本成形。在2017年9月经过专家论证,后来又进行了多次论证、研究,凝聚了各有关方面的智慧,终于面世。这是一个巨大的成绩,应该充分予以肯定。

最高法院刑三庭副庭长姜永义透露,在起草制定两部司法解释时,主要有四方面的原则及考虑。

首先是坚持罪刑法定,严格依法。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正确理解和把握立法精神,严格依法准确解释法律,是起草解释所坚持的首要原则。两部司法解释属于对刑法条文含义和适用标准的具体阐释,坚持以刑法的规定为依据,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行为的界定和确定的定罪量刑标准等内容,都没有超出刑法的规定范围,确保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贯彻落实,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其次是立足司法实践,解决实际问题,这也是制定司法解释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起草司法解释过程中,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有关部门就这两种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全面收集相关情况和案例,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在此基础上,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结合司法实际,明确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一些有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以便统一司法标准,统一法律适用,确保刑法得到正确实施。

再次是贯彻宽严相济,注重惩治效果。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制定司法解释一贯坚持的重要原则,两部司法解释在坚持从严惩治证券、期货犯罪的同时,切实体现区别对待,分化瓦解犯罪分子,规定对于行为人符合定罪处罚标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积极配合调查,退缴违法所得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同时,切实贯彻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适用范围和条件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更好地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最后是坚持发扬民主,凝聚法治共识。制定司法解释的过程是一个发扬民主、凝聚共识的过程。在起草司法解释过程中,先后多次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并征求全国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以及公安部、证监会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同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达成广泛共识。可以说,两部司法解释集中了全国法院、全国检察院的实践经验和司法智慧,也凝聚了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法治智慧。必将有利于社会的认同和支持,也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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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细化六种操纵情形

《操纵市场司法解释》是对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的解释。

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李勇介绍,《操纵市场司法解释》 共11条,是对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市场犯罪的构成要件和量罚标准等进一步的细化、明确。其主要内容有:在第一条明确了“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六种情形,即“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即利用‘黑嘴’荐股操纵)”“重大事件操纵(主要指‘编故事、画大饼’的操纵)”“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幌骗交易操纵(也称虚假申报操纵)”和“跨期、现货市场操纵”。

除此之外,司法解释第一条还有一句“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作为第七种情形。王新教授说,这个情形较刑法中的“大兜底”条款来说,是一种司法解释的“小兜底”,防止挂一漏万。

王新教授举例说,曾经轰动一时的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案,由于该案的行为手段难以适用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所列举的前三种具体的情形,法院是以该条“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兜底”条款来定罪量刑的,当时还引发了巨大的争论。但时至今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新型操纵案,需要对“兜底”条款予以细化,固化出新型的操纵行为,为办理操纵证券市场案的司法认识统一提供法律依据。

李勇说,《操纵市场司法解释》同时明确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定罪量刑标准,“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的认定依据,“违法所得”的数额计算、认定标准,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形,以及操纵“新三板”证券市场的适用条件和认定标准等。

据记者了解,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立案追诉标准作了规定。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结合上述标准解释说,《操纵市场司法解释》对操纵市场的入罪和加重处罚的情节标准作了调整,降低了原立案追诉标准规定的持股比例、连续交易期间等相对比例指标,新增了成交金额、占用保证金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绝对金额指标,进一步加大了对操纵市场行为的惩戒力度。

总之,这部司法解释不仅是对刑法条款的细化、明确,而且顺应现实需要,趋严。

记者对证监会官网公开的每年处罚案件统计,近年来操纵市场案件不仅数量居高不下,而且罚没款和参与人数都在直接上升。2018年罚没最多的系高勇操纵“精华制药”案,高达近18亿元;控制证券账户最多的多达436个自然人账户和25个机构账户,系阜兴集团等人作案。金额大、账户多、方式新,成为其显著特征。

来自法院一线的姜永义说,从司法实践看,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具有多方面特征:

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危害大。该类犯罪涉案金额动辄上亿元,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造成市场波动,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

专业性强,操纵方法多样化。犯罪分子往往具有较深的专业背景,熟悉资本市场运行规则和信息技术,通过公司化“流水线作业”,利用资金优势、信息优势、联合“黑嘴”荐股等手段操纵证券、期货市场。

犯罪手段更加隐蔽,查处难度大。证券、期货交易具有无纸化、信息化等特点,犯罪分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手段更加网络化、智能化,加大了调查取证的难度,给认定犯罪带来困难,导致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的实发案件数量与查处的案件数量存在较大落差。

司法解释有效规制“老鼠仓”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称,《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司法解释》是对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的构成要件和量罚标准”等作了细化,就“未公开信息”范围界定、“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认定、违法所得计算等重要问题作了明确,并从进一步有效规制“老鼠仓”违法犯罪行为的角度出发,就本罪入罪和加重处罚的情节标准作了调整。

李勇说,该部司法解释具体内容是:在“未公开信息”方面,明确了包括证券、期货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信息,证券持仓数量及变化、资金数量及变化、交易动向信息,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信息等“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界定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违反规定”内容,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全国性行业规范有关证券、期货未公开信息保护的规定,以及行为人所在的金融机构有关信息保密、禁止交易、禁止利益输送等规定;在行为人“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方面,明确应当从六个方面综合来认定,防止行为人利用规则和制度的漏洞逃避法律追究。

同时,加大惩处力度,明确对出售或者变相出售未公开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几类情形,违法所得数额在一般入罪标准(100万元)基础上降低一半(50万元),即可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说,这部司法解释之所以作出上述安排,是基于检察机关办理这类案件时遇到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具有办理操纵市场案面临的共性,也有一些差异。

据缐杰介绍,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案件中发现此类案件有一些特点:

一是发案领域日趋广泛。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涉及基金、银行、证券、保险、资产管理等多个领域,逐渐从证券发行、交易环节蔓延至基金托管、资产评估等环节,呈现传统风险与新型风险相互交织的特点。

二是内外勾结、合伙作案现象突出。此类案件中,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得特定信息后,与外部人员相互勾结、明确分工,有人负责操控指挥,有人负责调集资金,有人负责传递信息,甚至在证券监管机构调查期间达成攻守同盟,呈现出明显的“团伙化”特征。

三是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较强。此类案件中,犯罪分子大多文化程度较高、精通金融知识、从业经验丰富,作案前计划周密,作案时采取隐蔽手段,作案后不易留下犯罪痕迹,导致对证券犯罪的发现难、取证难和认定难。

四是犯罪手段网络化趋势明显。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证券市场普遍采用无纸化交易、电脑自动撮合成交以及集中托管,不仅为证券交易提供了成本更低、速度更快的渠道,也使犯罪分子的股票操作、信息传递行为更加隐蔽,转瞬间即可完成犯罪,增加了案件查办的难度。(编辑 吕斌)

刑法条款: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集资诈骗必须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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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记者 马树娟

7月10日,百亿平台“善林金融”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公诉机关指控,截至案发,善林金融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736.87亿元,涉及全国62万余人,其中实际未兑付25万余名被害人本金217.79亿元。

善林金融只是近年来诸多爆雷互金平台的一个缩影,只是其与关联平台牵涉的投资人之多、涉及地域之广及未兑付金额之多,刷新了多项纪录。

2013年以来,借助互联网行业快速发展的东风,P2P网贷等各类互金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冒了出来。这其中不乏潜心推动金融创新、促进普惠金融发展者。但也有不少平台假借金融创新之名,大行非法集资之实:或借新还旧、击鼓传花;或虚设债权、集资诈骗;或过度包装、招摇撞骗;或巧设名目、套路满满……一些老百姓不明就里,为高回报所惑,拿出全部身家投入其中,最终血本无归,甚至家破人亡。

尤其是2018年网贷行业爆雷潮以来,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持续高发多发,特大规模非法集资案件不断增多,涉案金额不断攀升。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9年2月,各地公安机关已对300多个涉嫌非法集资的网贷平台立案侦查,案件受害者上亿人。大量受害人四处上访,到处维权,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非法集资俨然成为一颗社会“毒瘤”。

其实,监管部门早就发文将P2P网贷定位于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缘何仍有诸多平台突破法律底线,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乃至集资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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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采访中发现,这同犯罪成本低、刑罚威慑力弱不无关系。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删除了集资诈骗罪死刑的规定。依据现行刑法规定,如果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最高刑期不超过10年有期徒刑;即便被认定为集资诈骗,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但生命无虞。这就使得面对巨额资金的诱惑,一些人敢去以身犯险。

同时,在这样的刑事政策背景下,一些网贷平台实控人在平台爆雷后,首先想到的不是积极推进风险化解,而是要么跟投资者“打太极”,要么抛出毫无诚意的拖延兑付方案,甚至主动自首。因为在他们看来,只需失去几年人身自由,或许就可以将平台所吸收的巨额资金最终据为己有。利弊得失权衡之下,自首——拒不退赃、拒不提供赃款追缴线索——被判入狱,反而是一种性价比更高的选择。

但对很多参与投资的老百姓而言,除了让不法分子受到惩罚外,其更在意的是能否尽可能挽回经济损失。如何在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资产的同时,促使平台实控人尽最大可能地弥补投资者损失便成为当务之急。对此,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马兰建议对刑法有关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条款进行修改: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且不积极退赔,给国家或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处无期徒刑,不得减刑,或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此番建议得到了投资者的一片叫好。但修法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集资诈骗罪是否适用死刑还需充分调研论证。不过面对层出不穷、影响恶劣、投资者损失惨重的集资诈骗案件,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应成为共识。司法机关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犯罪情节严重、主观恶性大的集资诈骗犯罪分子要切实坚持从严惩处方针,提高此类犯罪的重刑率、监禁刑率;依法用足用好财产刑,确保刑罚效果。

同时,司法机关作为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一定要充分认清一些以金融创新、民间借贷为名的违法犯罪案件的本质,进行罪责刑相适应的审判。

以“套路贷”为例,此类案件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但此前由于其都打出民间借贷旗号,且多有相对“规范”的合同文本为依托,一度导致一些地方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不同程度出现了“不会打”或“打不准”的问题。

好在今年4月9日,两高两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揭示了“套路贷”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行非法占有之实的本来面目,并列举了套路贷常见的犯罪手法和步骤,这对司法机关准确甄别、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提供了准确依据。随后,司法机关据此审判了一大批“套路贷”案件,有力震慑了“套路贷”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沉疴当用猛药。持续高发多发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不仅严重影响众多被害人的家庭生活,也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只有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充分发挥出法律威慑力来,方能有效震慑不法分子,守护好老百姓的钱袋子,进而守护好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编辑 吕斌)

资金盘爆雷现象调查

资金盘爆雷现象调查 集资诈骗必须严惩

□《法人》全媒体记者 伍洲奇

“金融企业家的最大缺点之一,是对资金池的产权意识缺失。”8月1日,著名刑辩律师、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在接受《法人》记者专访时,开门见山地指出金融企业家存在的问题。

此前的7月18日,一则消息在投资圈里传开:中国平安旗下理财平台陆金所,宣布要退出P2P业务。对此,业界人士感慨,“互联网金融由此步入冰河时代”。采访中记者发现,近年来,已有数百家P2P公司和资金盘相继崩盘。

资金盘崩溃后,留下损失惨重的投资者和无数法律纠葛,刑事、民事、行政等多类纷争掺杂其中。因此,投资者利益保护和企业家风险防范,成为时下的热点话题。

资金盘违规乱象

在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办公室,钱列阳递给记者一本新著——《证券期货犯罪十六讲》。钱列阳称,“阅读本书,能让金融人多一点法律意识,让法律人多一点金融知识。”钱列阳表示,很多金融企业家并没有搞清楚,公司资金池里的资金并不是公司的,更不是企业家个人的,他们没有所有权,只能行使管理权。

钱列阳因此认为,金融企业家获得的报酬,只能是佣金,即劳动报酬。而不可能是红利和孳息,只有拥有产权,才能获得红利和孳息。

司法实践中,很多P2P资金盘公司因为种种原因,混淆了公司资金池产权的归属,导致公司高管身陷囹圄的并不罕见。通过对公安机关和媒体披露案件的梳理,记者发现资金盘违法违规形形色色,各有特点。

比较常见且涉案资金最多的,是一些以金交所、文交所、借贷之名行庞氏骗局的平台,如e租宝。e租宝从2014年成立,到2015年末跑路,用了一年多的时间,将累计交易发生额做到高达700多亿元,涉及90余万人。又如昆明泛亚,这家号称全球最大的稀有金属交易所,导致22万名投资者的430亿资金追讨无门;上海中晋至案发时,未兑付金额达52亿元,涉及投资者1.28万余人。

资金盘中,以微商传销的模式更为普遍,例如安徽合肥“云梦生活”案,至案发,该传销组织已发展注册会员28万余人,层级达214层,交纳会费人员达3万余人,涉案金额高达2.8亿元。河南许昌“诚信买卖宝”案,涉及全国20多个省份、注册会员80余万个、涉案金额200亿余元。

一些打着消费返利、合法消费模式外衣的资金盘也让人防不胜防,例如人人公益,上线一个月即非法集资超10亿元;又如万家购物,涉案金额240亿元,董事长最终被判15年有期徒刑。

最时髦的资金盘,当数打着虚拟货币、新概念外汇等国际化口号融资的平台,例如GCB光彩币,注册会员数十万,涉案金额上亿元;EGD网络黄金,注册会员50万人,涉案金额109亿。

最无耻无德的资金盘,则是打着养老、善孝、爱心的平台,例如善心汇、老妈乐,这些资金盘以爱之名,实为诈骗,幕后操盘者最终都难逃法律的严惩。

投资者损失惨重

动辄涉及资金数以亿计的资金盘,一旦崩溃,投资者的财产即将面临血本无归的危险。

记者发现,在微信或QQ群里,聚集了一大拔维权的投资者。有投资者表示,“为了不让风险集中,我把资金分散投入了不同的P2P平台,没想到这些平台全都崩溃了。”网友将其总结为一个段子,作为茶余饭后的谈资:你没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却把所有篮子放在了一辆车上。

“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每个“韭菜”都被这句话教育过。记者观察发现,从野蛮生长到泡沫破裂,P2P的盛宴不过数年而已,如今已逐渐难以为继。而投资者只用了几个月,从跃跃欲试到哭天抢地,人性的贪婪与弱点也在其中展露无遗。

不难发现,许多当初一起入坑P2P的投资者,已经成为共同战斗、讨伐平台方的难兄难弟,有的在维权群内愤慨地控诉平台方,有的则一起远赴异地维权。令人惊讶的是,这些集体维权的人中,竟然有卷了他人维权费用跑路的,即P2P维权群再遭集资骗局。

“如果有10%的利润,资本就会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资本就能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资本就会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以上的利润,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去冒绞首的危险。”一位业内人士引用马克思的话,概括了资本和人性逐利的“原罪”。

毋庸置疑,这些为了利润践踏法律者,必然将面临法律的严惩,但投资者的财产却耗费殆尽,维权举步维艰。

如何规避风险

对于爆雷的资金盘,警方对其侦查工作一直未停歇,在一桩桩案件的通报中,记者发现相比对犯罪嫌疑人逮捕抑或是冻结资产,通报内容里还有一个最重要的信息,往往容易被读者忽略,这就是平台的回款能力。

在一波波资金盘的爆雷潮中,受伤最深的是投资者的“钱袋子”,而如何最大程度地将投资者的损失降到最小,相较于变卖资产等筹措资金等方式,平台的回款能力更为直接,这相当于平台自身的造血细胞。

在对涉案资金盘的解决上,除了对房产等资产进行冻结外,警方在关注回款能力的同时,也会和平台合作方约谈,并加大催收力度,内外双管齐下,以解决投资者的资金安全问题。

近日,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发布消息则指出,行业合规自律检查期间,各网贷机构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不得以接受检查为由中断或停止正常经营。

在警方层层剥茧、努力为投资者追赃挽损时,还有一些信息需要投资者留意,以配合公安机关更好地处理好涉案平台的问题。记者发现,自近年一些资金盘爆雷以来,国家不断加强对此类公司的监管与整治,以保证正常的金融秩序和投资者的利益不受损失。

2019年7月6日,互联网金融整治领导小组和网贷整治领导小组联合召开了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座谈会。会议表示,要以转型发展和良性退出为主要工作方向,严禁新增互联网金融机构,及时处置随意变更股东或注册地迁址的机构,引导绝大多数机构通过主动清盘、停业退出或转型发展等方式实现风险出清。

会议表示,到2019年四季度,在合规检查、接入系统、数据核验等工作基本完成的基础上,将逐一对在线运营机构进行分类管理,多措并举化解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按照“成熟一家、纳入一家”的原则,将整改基本合格机构纳入监管试点。

此外,会议还表示,下半年整治工作还将加大对已出险机构追赃挽损的力度,及时回应投资人关切和诉求,畅通投诉和维权渠道。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蒋阳兵律师对此表示,在互金公司的良性退出过程中,关键在于如何利用好司法的兜底救济进行高效清收止损,因此在现阶段如何能高效地利用司法救济对互金公司进行清盘,是核心问题之一。(编辑 吕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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